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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垄断 反垄断法大修重中之重

【市场敏感】

网络效果、锁定效果所造成的转换成本,成为使商户或者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主要原因,因而构成支配地位的主要认定依据。

魏敏

对360与QQ的“3Q大战”,阿里与京东的“二选一”之争记忆犹新的人们,近日可能关注到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世。与现行的《反垄断法》比较,“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修改,其中以对互联网垄断拟入法,罚款上限提高100倍等内容最为引人关注。

不过,众所周知,互联网平台经济拥有很多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征。传统经济中,在全国范围内,某个企业想一家独大获得垄断地位,绝不是一件易事。而在互联网经济当中,赢家通吃则是普遍现象,尤以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与出行打车等平台最为显著。并且现有与互联网经济相关的经济理论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这就给互联网经济中的反垄断工作带来了困难与挑战。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认定互联网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征求意见稿认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显然是准确的导向,因为不同于传统产业,互联网服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平台上接入20万家店和30万家店的区别,就是多采购几台服务器。所以传统的以市场份额为中心的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已经难以适用,而网络效果、锁定效果所造成的转换成本,开始成为使商户或者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主要原因,因而构成支配地位的主要认定依据。

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十余年后再次迎来大修,体现了国家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决心。十余年前的相关法律认定,尤其是罚则,的确也已经落后于时代,当然那时还没有BAT(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什么事。例如对现行《反垄断法》46条规定对“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则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再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上限仅为五十万元。这种数十倍、上百倍,还可关联销售额的罚额提升,可谓专治“不痛不痒”,击中了关键穴位。

再者,互联网的出现,让信息不但不再是稀缺资源,反而沦落成了过剩资源,人们的注意力开始成为稀缺资源。人脑不是电脑,精力与记忆力有限,只能有选择地进行记忆和存储,此时往往只能选择排名靠前或者存在习惯性的路径依赖。所以这就让互联网行业的奥林匹克规则——只有行业的前三名才能存活下去,带来了一个悖论。对于客户来说,一个市场的进入门槛越低,政策与市场障碍越小,意欲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越多,供给与替代的状况就越良好。老话来说,就是货比三家不会吃亏。但互联网平台一旦做大,就开始容易有滥用市场控制权,通过提价、限制进入等方式抑制竞争对手,损害平台客户及消费者福利的天然冲动。如同当初腾讯QQ与奇虎360杀毒软件“两虎恶斗”,“产品互斥”或“二选一”给用户带来的愕然与苦恼,如果不是监管部门迅速出手,还真不知道如何收场。因而,一共八章64条的征求意见稿有望给所有市场参与者再上一课。

(作者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

标签: 互联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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